11 月 6 日,银保监会发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 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 “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这一要求,以法规的形式对原银监会 发布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市场准入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明确。征求意见还明确,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 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5%,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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